关于印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协会秘书处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为提高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加强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的规范化管理,协会组织编制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二级制度,v1.0)》(以下简称“本规定”),并经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编制,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相关活动。

  二、本规定实施版本管理,将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姜 军,010-68200138,jiangjun@cace.org.cn)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

(二级制度,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加强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体系,由1个一级制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N个二级制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等组成,简称“1+N”制度体系。

  第三条 在“1+N”制度体系中,本规定属二级制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本规定应进行符合性核查,需要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秘书处各部室、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协会”)。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专家指协会团标专家库成员,且能够承担协会团标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团标专家库由协会聘请的相关领域(专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协会顾问组、专家组成员中从事技术类工作的,视同协会团标专家,可直接受邀参加协会团标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七条 协会团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按要求填写《CAICI团体标准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作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骨干,能够取得本单位必要的资源支持,并全权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标准化工作相关活动。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国家和信息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关领域(专业)具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评审能力。

  (五)从事信息通信等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掌握信息通信等领域新技术的特殊人才可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标准建设工作相关资格,未曾在标准建设工作以及其他与标准建设工作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七)身体健康,愿意入选协会团标专家库,能够积极承担协会团标建设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上述第(五)款中,“同等专业水平”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掌握信息通信等领域新技术的特殊人才”指从事相关领域新技术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专业水平”和“掌握信息通信等领域新技术的特殊人才”须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认可。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协会团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协会团标建设相关活动,如协会标准建设项目科技成果和专业技术评审、协会组织的标准课题研究或调研、协会团标立项咨询、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对参与的协会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优先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参与协会组织的团标建设相关活动。

  (四)取得合理劳动报酬。

  (五)向归口管理部室、纪检监察部门等,举报参与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归口管理部室和实施管理部室(分支机构)做出的履职评价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协会团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团标相关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团标建设相关活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是否参加,不得无故拒绝。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

  (三)遵守协会团标管理要求和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参与过程的相关信息。

  (四)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如专家与团标项目编制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等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参与过程中,不得将自己意图强加于其他专家,不得收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参与过程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承担责任。

  (七)协助配合有关检查及投诉处理。

  (八)参加专家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专家库及专家使用

  第十条 协会团标专家库适用于协会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的专家选用。

  第十一条 参与协会团标建设活动的专家,应根据相关工作需要,在协会团标专家库中进行选用(抽取或指定、确认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取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直接指定专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选用专家:

  (一)经核实,已选取并确认参与活动的专家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回避情形的”。

  (二)已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活动。

  (三)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等需重新进行。  

第五章 专家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团标建设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实施管理部室(分支机构)填写专家履职评价表(参与团标评审的专家履职评价表见附件2,参与其他活动的专家履职评价表可依据其工作内容设置),按照专家参与活动的情况进行真实的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专家有2次被评为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暂停参与资格6个月:

  (一)连续3次被选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活动。

  (二)承诺参加,但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活动。

  (三)参与过程中出现重大纰漏或错误。

  (四)拒不配合归口管理部室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投诉或举报进行的调查。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参与的相关活动。

  (二)参与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害相关人,收受其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被暂停参与资格期满后,再次出现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在参与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主动提出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聘期评价考核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评价考核优异的,视工作需要可晋升为资深专家。

第六章 专家库维护

  第十八条 协会团标专家库专家数量为300-500人,依据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满足第七条相关资格条件的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通过协会公开招募(征集)、推荐等方式报名,按相关规则开展团标专家选拔聘用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团标专家聘期为3年,临近届满时启动新一期专家选拔聘用工作。按规定程序选拔出的拟聘专家(批量名单)提交标委会审议决策,决策同意后颁发聘书、录入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对聘期评价考核通过的专家,自动获取新一期专家选拔报名资格;对聘期评价考核未通过的专家,实施解聘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二十二条 对聘期内取消其专家资格的专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二十三条 年龄达到68周岁的专家,自动解聘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实施版本管理,本规定此次印发版本号为v1.0。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CAICI团体标准专家推荐表(点击下载 .doc

     2.CAICI团体标准专家履职评价表(点击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