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同与赋能重塑平台经济内生动力

发布时间:2026-06-30

  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平台经济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治理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作为平台经济治理的新切口,与前期“反内卷”、“算法治理”、“平台反垄断”等系列举措构成了递进深化的关系。如果说前期的反垄断和算法治理是“破”,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垄断壁垒、纠正市场失灵,那么此次《行动方案》则是“立”,旨在通过大中小企业的深度协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有活力的产业生态。

  这一治理思路的进阶,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的深刻转变:首先,从“规范约束”走向“引导发展”。此前的举措更多侧重于划定底线、规范行为,而《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了正向的引导和赋能措施,如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创新布局、提升词元普惠服务能力、优化智能体服务等,旨在激发平台的创新力和带动力。其次,从“单打独斗”走向“生态共建”。政策鼓励平台企业发挥“头雁”作用,通过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放资源、技术和场景,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最后,从“存量博弈”走向“增量创造”。“反内卷”是为了遏制低效的存量竞争,而“协同发展”则是为了做大蛋糕,通过技术赋能和开放协同,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共同开拓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新空间。

  在“立”的过程中,如何激发大平台的内生动力是核心命题。《行动方案》将“算法透明化、流量治理、合理降费让利”写进生态协同,直指大平台与中小经营者地位不对等的老问题。事实上,对平台的治理仅靠合规压力远远不够。《行动方案》将“算法、流量、降费”等生态治理要求,与“创新、开放”等发展红利深度解绑,通过“硬性制度约束”与“实质性商业激励”双管齐下,倒逼并引导平台重塑内生动力。

  一方面,制度性约束将外部合规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结构的刚性要求。《行动方案》不仅要求“算法透明化、流量治理”,更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重大事项协商机制”,以及“纠正侵犯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再单方面“拍板”规则,必须将治理规则透明化、协商化,从根本上保障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实质性商业激励为平台提供了放弃“内卷”和“流量收割”的新增长空间。《行动方案》给出了极具含金量的激励路径:一是技术与算力赋能,明确提出“提升平台企业词元(Token)普惠服务能力”、“打造不少于60个可落地的智能服务应用场景”,平台通过开放AI大模型和智能体,能直接带动自身新技术、新应用的规模化落地;二是要素开放红利,方案首创“发布3批平台开放清单”、“遴选不少于100个平台资源开放场景试点项目”,通过国家层面的背书与推广,平台在开放技术接口、数据资源时,能更顺畅地打通上下游,获取长远的生态商业回报。

  更为关键的是,为了彻底扭转大平台与中小企业的零和博弈,《行动方案》在培育机制上给出了硬招:“引导平台企业投入科技耐心资本,通过多元化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等方式,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为平台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内生动力路径,即从“赚流量差价”转向“赚产业链增值的钱”,在帮助中小企业成长的过程中,实现技术链、产业链的市场化重构与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针对《行动方案》锚定2026—2028年(“十五五”开局三年)提出的量化目标,其节奏紧凑、颗粒度精细,对两类主体的影响截然不同。对平台企业而言,这是“紧”的硬约束与转型倒逼,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依靠垄断地位吃尽红利,制定开放清单、开放算力和数据资源将直接触及核心资产,短期内会增加运营成本并面临生态重构的阵痛。而对中小玩家而言,这是“松”的强风口与入场券,精细的量化目标意味着“真金白银”的资源将实质性下沉,中小玩家终于有了明确的上桌机会,能够以极低的门槛获取过去难以触及的算力、数据和场景。

  在创新主体培育方面,《行动方案》首次提出“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一人公司(AI OPC)”,这是一个极其明确的全新政策信号,标志着国家将个体创业者视为最小粒度的创新主体。随着大模型和智能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借助AI工具独立完成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的全链路闭环已成为现实,AI OPC正从概念加速走向规模化业态。然而,其发展仍面临四大现实瓶颈:高昂的算力成本、高质量行业数据的获取难、新型法律制度空白及数字依附风险,以及初创期信贷融资渠道不畅。

  在“技术、数据、算力”三要素开放的重头戏中,针对数据权属、计费模式等模糊地带,《行动方案》给出了明确的制度性安排。通过首创“平台开放清单”制度,配合“硬性制度约束”与“实质性商业激励”,将倒逼平台企业拿出核心资源,而非仅仅开放边缘资源。遴选不少于100个平台资源开放场景试点项目,通过国家层面的背书与推广,将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验证“大模型+智能体”在垂直细分领域的商业闭环,最终倒逼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标杆项目与优质企业。

  特别是在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方面,《行动方案》进行了深度的制度充实,全面彰显了智能经济时代的共创分享理念:一是夯实流通底座,引导平台企业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打破长期存在的“数据孤岛”;二是创新流通模式,支持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数据价值开发,依托可信数据空间提供普惠化、低成本的服务;三是完善制度与评估,鼓励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工作,开展平台企业数据要素开放价值成效评估,确保权益侵害可追责、价值共创可量化;四是强化组织保障,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制度,统筹企业数据战略、治理与合规,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从根本上激发企业数据要素的内在活力。

  总之,《行动方案》向大平台释放了明确信号:唯有将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拓展为自身的创新生态,在价值共创中实现互利共赢,才能在“十五五”的产业变革中激发真正的内生动力。在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平台的赋能作用,通过大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必将全面提升我国平台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度。

  (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教授、浙江大学双聘教授、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工信新闻网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