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效构建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国家数据局于2026年7月1日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落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顶层设计的制度重构,以标准化登记制度打破数据权属确立瓶颈,通过三权分置创新、全国统一登记、凭证效力法定化,打通数据资产确权与流通环节,确定数据资源拥有清晰、可举证、可流转的法定权利,为构建新型数据确权、市场流通、资本化运行规则提供制度保障。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长期存在权属模糊、资产难以认定、立法存在空白、价值无法变现等问题,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养发展的难点。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数据资产登记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财产登记制度,其登记证书是载明数据持有者权益的证明,也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等提供依据。然而,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许多登记服务,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确权和合规证明,但由于不同登记标准不一、互认性不足、公信力不够,增加了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为此,《指引》提供了清晰全面、规范统一的操作指引。
明确登记机构和登记申请人
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由可信可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机构,保障登记权威规范。通过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由可信登记机构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出具登记凭证,推动将原本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重复开展的合规证明成本,集中转化为“一次登记、全国通用”。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指引》从监管方面明确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
确立“三权分置”拆分登记制度
“数据二十条”中首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在不改变数据持有方对数据原始资源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分离权利,促进数据的安全流通和高效使用。如何摆脱传统物权的束缚,《指引》明确数据产权分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类独立可分割财产权利,支持单独登记、分属不同主体。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同一组原始数据,可由持有方、加工方、运营方分别持有对应权利并独立登记,从制度上解决“谁能用、谁能卖、谁获益”的权属争议。
明确登记数据的范围
《指引》明确了5项不予登记负面清单,主要指对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不予登记。《指引》规定,一是政务数据不予登记。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都属于政务数据范畴,应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无须进行产权登记。二是经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三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登记凭证的效力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是数据权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登记凭证由可信的登记机构发放,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等进行审查,是数据权属、合规等的有力证明。数据产权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实践中数据开发利用情况复杂,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设,将帮助企业进一步明晰数据产权,实现制度的有效落地。《指引》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可以作为数据权属的证明,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举证难度和法院的审查成本。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中,可以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判断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推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
《指引》明确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平台,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进一步促进在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支持政策、司法实践等场景中的使用,实现全国互认互通。数据产权登记将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业务开展的标准化基础动作,真正实现数据资源向可确权、可交易、可融资、可增值的新型生产要素全面转化,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制度支撑。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重视包括数据产权登记在内的保护企业数据权益的方式。应当看到,企业在数据开发运用过程中,因数据归属难以取证产生各种法律纠纷,在数据归属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登记凭证不失为企业持有的一种有效证明。
来源:中国工信新闻网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