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净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方面亮点突出。电信运营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通信行业营商法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下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复杂多变,从传统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到当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威胁,亟待通过立法层面进行规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8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滥用优势地位等。
宣贯法律的目的是防控不正当竞争责任风险。竞争合规的目标,是帮助企业降低和防控相关责任风险,助推高质量发展。
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类型的规定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频繁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实践问题,引起大家高度关注。为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一是虚假宣传明确“虚假评价”纳入虚假宣传的行为方式范围,将欺骗、误导对象从“消费者”拓宽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覆盖范围更加全面。
二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新法吸收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禁止变更”规则,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三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本次修订规定,商业诋毁被侵权对象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广义的经营者,即涵盖侵权人自身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加大对经营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保护。
四是强化商业贿赂治理,明确行贿受贿双方责任,全方位监管商业贿赂行为,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监管方针;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罚则规定,从供需两端打击贿赂行为,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治理“内卷式”竞争行为
当前部分行业需求疲软、产能过剩,企业在有限市场空间内进行竞争,缺乏创新能力和差异化竞争意识,习惯于拼成本、打价格战,无视法律底线。有的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商品价格,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内卷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党中央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并扩大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打击范围。
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本次修订增加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程序包括日常用的Windows平台程序、手机(安卓、苹果、鸿蒙等)程序。新媒体领域主要是微信、抖音、微博、喜马拉雅听书等现有媒体,将程序名称和图标纳入打击对象,是本次修订的一大特色。以APP市场为例,开发者上架时,平台需要主动审核名称和图标、APP内容介绍等。
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在侵权责任方面需要遵循红旗原则,《民法典》规定,开发者发现侵权并通知网站后,网站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将对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明确了禁止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型企业等经营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查处。法律还增加了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工信新闻网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