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内没有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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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应有作用,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不够,政府也应被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接受数据化的外部监督。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配合简政放权的必要之举。经济和社会管理权的下放或让渡,意味着市场和社会将获得更多的自决权力。但如果没有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被释放的自决权将因为缺乏政府式的刚性仲裁权而变得可有可无,从而导致管理从过去的政府包管变成无人可管。社会信用体系既可以廓清可能出现的混沌,也有助于政府部门从事先监管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是新一轮改革的配套之举。
        社会信用体系也是补长现有监管模式短板的应有之举。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许多逾越底线的个体和群体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挑战公众神经,一言以蔽之,违法成本太低。由于违法成本低,才导致了餐桌上的危险,导致了产权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个体与个体间、个体与社会间互信度的降低。经济和社会运行已经为此付出了极其巨大的成本。社会信用体系隐含了奖惩机制。遵守市场原则和公序良俗者,可以经信用体系甄别后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标,反之则需付出更大的成本直到无法在市场和社会中立足。这一机制将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并可引发激励普遍的社会责任意识、避免金融体系潜在风险等多重效应。
        不过,要让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应有作用,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不够,政府也应被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接受数据化的外部监督。一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本就是社会构成的三大细胞,任何一方缺席,都会导致社会信用体系不完整;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主导角色,假如不将政府纳入征信体系,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优化管理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事实上,无论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多么客观,实现其奖惩功能,终归要靠政府和银行等组织来完成。如果仅仅是建立信用档案库,而不能实现充分透明,那么其奖惩功能就可能异化为新的寻租空间。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快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比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更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