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协摄影联字[2008]01号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各理事单位: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已于2007年11月23日成立。经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章程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
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
附件:《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章程》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是由通信行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摄影组织,挂靠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第二条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服务。坚持业余、自愿,组织广大摄影爱好者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摄影活动。
第三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通信行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活动方式,积极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记录信息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展示广大干部职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以优秀的作品鼓舞和激励职工,为实现电信强国的目标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骨干力量。
第七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多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摄影家的个人会员标准,积极推荐本会摄影家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九条 本会加强与通信行业外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合作,赢得社会各界摄影爱好者的广泛支持,促进自身水平的提高,树立通信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本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规范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机制,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爱好者的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信息产业部机关、直属单位、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及各通信企业的摄影组织可以集体名义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信息产业部机关、直属单位、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及各通信企业的干部职工,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已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及其他全国和省一级摄影组织的人员可直接登记入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为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理事会每四年换届,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与各通信企业协商推荐产生。各单位可推荐理事人选;其余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员。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中国通信摄影协会自筹、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会费用于协会的日常管理支出,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由理事会授权于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