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企〔2008〕 7号
各相关单位:
《劳动合同法》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首部配套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已出台,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随之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帮助通信行业高层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定于2008年3月在福建厦门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现将培训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旨及适用范围;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
(三)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
(具体培训的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二、培训师资
培训班特邀《劳动合同法》立法三人组成员,《实施条例》的编写组成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立法处领导等领导和专家授课并安排现场交流、提问答疑等。
三、培训地点时间
培训地点:福建厦门
培训时间:2008年3月28日至4月3日;3月28日全天报到;
具体报到时间、地点、到达路线及其他相关事项待报名后另行通知,也可电话与会务组联系咨询。
二、参加对象
各通信企业监管部门,各通信运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相关单位主管人力资源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处、主任)长、人力资源总监。
五、培训费用
培训班费用16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班费用及其他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也可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组织人员参加。请将报名回执填好并加盖公章后,于报名截止日期3月24日前传真至培训班会务组。
联系方式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培训部
联 系 人:肖 丹
联系电话:010-66053341 传真:010-66034734
电子邮箱:
xiaodan@mii.gov.cn 会务组联系人:张 成 雷达
联系电话:010-52212102 52212101
传 真:010-52212261
电子邮箱:puhua123@163.com
附件:1、培训具体内容;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培训具体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旨及适用范围: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0、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16、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
17、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8、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19、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相关手续的新规定;
25、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26、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 :
1、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预防策略;
2、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
3、新《司法解释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
4、新《司法解释草案》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5、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和案件管辖;
6、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的特殊要求;
7、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不属劳动争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2)劳动争议发生日如何确定,如何认定60日的申请时限?何种情况属申请期间中断;
(3)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4)司法解释规定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法院如何处理;
(6)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7)生效的仲裁裁决何种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争议如何解决;
(三)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
附件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报名回执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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