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期 目 录
【协会动态】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即将举办“《劳动合同法》专家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培训班(试点)”
◇ “第三届中国光电线缆产业高峰论坛”暨“中国光纤光缆三十年大会”在浙江省富阳市召开
【行业信息】
◇ 中法信息通信混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京召开
◇ 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荣登“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国家榜
◇ 中国网通为“全国亿万中小学同上一节课”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 中国卫通携手搜狐海拔5000米实现宽带互联网通讯
【专项活动】
◇ 山西公开信息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 福建严打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上情下达】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协会动态】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即将举办“《劳动合同法》专家
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培训班(试点)”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劳动法》相比,新的法律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新法律实施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使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为帮助通信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上述新劳动法改革的内涵和应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与国家外专局所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机构将于11月9日-15日在深圳联合举办“《劳动合同法》专家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培训班”。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解读《劳动合同法》,比较《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异同;《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给人力资源部门实际操作会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如何从根本上依据《劳动合同法》来有效控制和阻止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产生等相关事项。(详见www.cace.org.cn)
“第三届中国光电线缆产业高峰论坛”暨“中国光纤光缆三十年大会”在浙江省富阳市召开
2007年9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联合主办,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富阳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富通集团协办的“第三届中国通信光电线缆产业高峰论坛暨中国光纤光缆三十年大会”在浙江富阳隆重举行。大会的主题为 “三十年奋斗,三十年辉煌”。信息产业部原部长吴基传;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理事长朱高峰;国资委原副主任吴晓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长刘立清等领导出席了大会。
会议同期还举办了“2007中国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及FTTH发展研讨会”、“《中国光纤光缆30年》首发式暨辉煌业绩报告会”,表彰了10家“最具影响力企业”和30位“中国光纤光缆30年风云人物”。大会不仅得到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我国通信线缆行业相关企业的广泛响应。电信运营商、主流光电缆企业、材料企业及研究机构等共计几十家单位、300多人参加了会议。
针对我国光纤光缆产业30年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当前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与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对促进产业发展应当努力的方向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行业信息】
中法信息通信混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京召开
9月26日,信息产业部与法国经济财政就业部在京联合召开了“中法信息通信混委会第八次会议”。会议由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衣雪青司长和法国经济财政就业部企业总局信息技术及产业司亨利•布乐业副司长共同主持。会上,两国政府官员、专家、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分别就政策法规、电信资源管理、IPv6、中小企业信息化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等议题进行广泛交流。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春林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介绍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职能、任务以及协会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并与法方代表就如何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进行了交流。
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荣登“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国家榜
近日,由《财富》杂志和美国合益集团评选的第十届“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揭晓,五家中央企业荣登“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国家榜,其中通信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榜上有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说,每年评选出的“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都成为引领企业健康发展的风向标,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全球最受赞赏的公司”行列。今年登上国家榜的五家企业都是2007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其卓越的经营业绩、对社会的突出贡献、对股东的积极回报以及创新精神是他们成为最受赞赏公司的重要原因。据美国合益集团董事会主席克雷斯·马修斯介绍,登上国家榜的企业都是各国最受赞赏的公司。他认为,中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五家中央企业是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业中的优秀代表。
中国网通为“全国亿万中小学同上一节课”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为了迎接十七大的胜利召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的“全国中小学生共上一节课”活动9月3日隆重启动。当天,全国1亿多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多种手段,同一时间在各自的教室里共同上了一堂形势教育课。中国网通为活动提供了完善的网络技术保障。
据介绍,互联网提供的节目点播功能是传统广播电视教学不具备的优势。中国网通在此次教育活动中,各地IDC机房及服务器为校外教育平台提供了支持,并提供7×24小时的网络维护、技术支持、平台监控服务。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中国网通还制定了相应的技术预案,准备了紧急处理措施。
中国卫通携手搜狐海拔5000米实现宽带互联网通讯
10月4日,中国卫通北京分公司与搜狐公司成功在海拔5000米的青海玉朱峰利用最先进卫星宽带通信技术实现互联网联通。这标志着人类第一次无人区实现了宽带互联网通信。
玉珠峰位于可可西里的边缘,气候复杂多变,氧气含量极低。为了确保此次登山活动的盛况能够通过互联网向后方直播,中国卫通北京分公司全程派员进行技术支持服务。经过两天两夜的努力,调试终于获得成功,使得登山队全体成员在营地即可通过卫星宽带互联网同
外界进行沟通。
【专项活动】
山西公开信息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日前,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SP企业开展的媒体互动信息服务业务的详情,包括信息服务业务名称、合作媒体、播出时段、业务宣传方式、服务接入代码、收费标准、用户参与流程,设立奖金、奖品或中奖和抽奖环节设置情况,以及是否是直播节目、提供服务的SP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公开接受各界用户的监督。
根据自查摸底及清理情况,截至上月底,山西各基础电信企业和12家SP企业在省内78家媒体上开展的媒体互动类业务共有259个,其中,拟保留并继续开展的业务共254个,5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已被清理下线。
福建严打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日前,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专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专项行动,以整顿和规范国际电信业务市场,净化社会与网络信息环境,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蔓延。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电信公司抓紧制订内部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对各类专线、中继用户和话务代理商的业务使用、话务来源和话务变化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理专线、话务批发代理等方面的违规业务接入。强化对专线用户和话务代理商话务流量和流向的监控,防止其疏通和转接非法VoIP话务,为专项行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上情下达】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7]263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五、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社会团体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请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重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摘自信息产业部《转发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人函[2007]232号)〉
报:部领导;
送:部内各相关司局;
省市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