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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总第138期 2007年09月30日

(2007-10-11 01:14)

     

【协会动态】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新章程正式实施

  日本电气通信协会代表团成功访华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代表团圆满完成对法国、德国的考察

 2007年“第三期通信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培训班”圆满结束

 2007年通信行业级质量管理小组诊断师考评班圆满结束

 2007年度优秀通信工程咨询成果奖揭晓

  首批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资质评定发证仪式在京举行

  天津市移动电话标准审查委员会成立

“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 内蒙古电信行业职工汇演”在呼和浩特举行

【规章制度】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关于修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协会动态】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新章程正式实施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主管单位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新的章程自2007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新《章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协会、中介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和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循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充分体现在新的形势下,企协坚持宗旨、把握定位、实现功能、开展工作的需要,对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宗旨、职能、目标、任务和特点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附后)

日本电气通信协会代表团成功访华

应我会刘立清会长的邀请,以宫津纯一郎会场的日本电气通信协会代表团于今年9月17日至20日访问我国西安。访问期间,双方通报了中日电信业最新发展情况和近期协会的主要工作;就如何进一步落实今年6月27日两会会长在东京签署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与日本电气通信协会交流协议”,进一步加强两会的友好合作深入地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

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将于今年11月底在北京召开全国通信协会会长及秘书长座谈会。中方邀请宫津纯一郎会长到会介绍日本电信业发展情况和日本电气通信协会成立70年来的管理工作经验。日方接受了邀请。
  二、两会会长同意在2008年元旦在各自的会刊上发表贺词,并介绍未来通信发展情况。
  三、中方对日本电气通信协会派早稻田大学国际情报通信研究所小尾敏夫所长出席今年10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通信业发展高层论坛”,并将作题为“时空自在网络社会中的新市场融合”的演讲,表示欢迎和感谢。
  四、2008年6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将在上海举办“2008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应用及高新技术展览会”。中方欢迎日方组团来参观和参展。
  五、双方同意在2008年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实现各自出版刊物的互换,并就NGN、互联网、
G等项业务的发展进行交流、考察和合作。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代表团圆满完成对法国、德国的考察

以王立杰副秘书长为团长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代表团于2007年9月5日9月14日分别赴法国、德国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宁夏、新疆、黑龙江、内蒙古、河南、江苏、贵州、甘肃通信行业协会以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所属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企业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共14人组成,

本次考察主要了解欧洲通信行业协会的宗旨、成立的法律程序、组织结构、经费来源,参与和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式、主要的工作情况以及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出访期间,考察团一行分别拜会了法国通信行业服务与网络协会、法国通信企业服务联盟、德国通信行业协会、德国邮政、信息与通信联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双方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各自协会的成立背景、职能、工作情况以及电信运营市场的情况,并通过问答和座谈的形式展开了热烈的交流,整个考察在和谐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短暂的考察交流,加深了双方的了解,增进了友谊,达到了预定的目的。

2007年“第三期通信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培训班”圆满结束

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主办的“2007年第三期通信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培训班”,近期在新疆乌鲁木齐圆满结束。本期培训班受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领导高度重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杜肤生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对培训班的工作和参加培训的学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疆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新疆区通信行业协会常委副会长加帕尔热丁西应邀出席了开班仪式并发表了讲话。

本次培训受到通信运营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响应,来自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所属省公司和北京市邮政公司等单位的76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参加了培训。

2007年通信行业级质量管理小组诊断师考评班圆满结束

9月18日22日,中国通信企协在新疆举办了第一期通信行业级质量管理小组诊断师考评班。共有95名参加考评的人员参加了学习和考试。中国通信企协副秘书长王立杰同志代表协会主持了这次考评工作。

本次培训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首次开展通信行业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培训考评工作,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学员层次高。学员均由各集团公司、通信公司以及部分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推荐,经协会严格审查合格的。在这些学员中,有8人曾获国家级QC小组诊断师资格;有15人是高级职称;有19人是硕士研究生;有70余人是大学本科学历,很多学员已经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多年的经验,在本地区和所在企业担任过评委。

二是师资力量强。聘请了在全国颇具影响力的资深专家邵艳萍老师授课。她的讲课内容既有理论的深度,又结合了通信行业的小组活动实际,受到了学员的一致好评。

三是考评委员水平高。参与本期考评工作的“通信行业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考评委员会”10位委员,多数是国家级诊断师并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经各集团公司推荐,并经协会研究确认的,在对学员的论文答辩和判卷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严格考评标准。考评的内容是论文答辩、案例分析和QC理论知识考试。每个学员必须经过上述三种考试并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行业级诊断师资格。

通过论文答辩,考评委员会发现了一部分优秀论文,对QC小组活动既有理论方面的论述,又结合了本企业的活动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协会将把这些优秀论文汇编成册,印发大家学习参考。

2007年度优秀通信工程咨询成果奖揭晓

根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2007年度优秀通信工程咨询成果获奖项目46项,其中,一等奖9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23项。

首批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资质评定发证仪式在京举行

为推动通信网络代维(外包)市场的规范化,提高代维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开展了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的资质评定工作,首批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资质评定发证仪式2007926在信息产业部举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长刘立清、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杜肤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鲁阳,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明孚、徐驳,中国移动集团网络部副总经理魏丽红,中国网通集团、中国联通集团、中国卫通集团和中国铁通集团等运营企业代表,首批获得证书的十一家企业代表,人民邮电报、通信世界等行业媒体代表等40人参加的颁证仪式。

   在发证仪式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广东长讯实业公司、山西晋通线塔公司、杭州东冠公司、太原市寅钛公司、北京中网泰信公司、天津城通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成都军通公司、江西网新公

司、南京斯坦德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了证书。

天津市移动电话标准审查委员会成立

近日,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召开本市移动电话标准审查委员会成立暨首次工作会,天津移动、天津网通、天津联通、中邮普泰、天维检测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了会议,通信行业协会李震平理事长、刘建国秘书长、市消协专家委员会臧筑华、运明亚主任出席了会议。

会上,天津市消协专家委员会臧筑华主任介绍了天津市手机市场消费者投诉的现状,对消协专委会的宗旨、意义、工作方式做了说明,同时安排了做好制定天津市移动电话地方标准工作的意见。与会人员围绕移动电话标准制定的相关事宜,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后,李震平理事长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移动电话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有效的规范、引领消费者的消费和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双方利益的重要性,同时对制定天津市移动电话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后向参会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了“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电子信息行业鉴定专家”聘书。

“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

内蒙古电信行业职工汇演”在呼和浩特举行

近日,由内蒙古通信行业协会、内蒙古通信学会共同主办的首届“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 内蒙古电信行业职工文艺汇演”在呼和浩特举办。参加首届职工文艺汇演的有七支代表队,同时还特邀了内蒙古电信行业枫叶艺术团的离退休老同志们参加了演出。演出为分两场进行,第一场为评比性演出,第二场为汇报性演出。

此次文艺汇演共编排32节目,分为歌曲、舞蹈、曲艺、小品等多种形式。经各单位精心组织,推出了大量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自编精品节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自治区成立60周年来我区电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企业改革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表达了电信职工对祖国、对民族、对企业的热爱,展现了广大电信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和主人翁精神面貌。同时对于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8月31日,由自治区文联艺术家和通信行业协会、通信学会以及各单位工会负责人组成的评审组评审,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4名,优秀节目奖10名,同时授予网通内蒙古分公司为“优秀组织奖”。内蒙古枫叶艺术团的离退休老同志的一首《为内蒙古喝彩》获得一等奖。

【规章制度】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长安街十三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秀服务品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

  (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国外、境外业务活动,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

(十一)组织举办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和企业之家。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

   (十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与支持,总结、交流其工作经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

(十五)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具备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四)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汇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推举名誉会长;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十)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项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信息产业部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批。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

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属业务指导与合作关系,应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根据本协会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民政部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7 5 月 15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原《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1年5月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已历时近6年。五年多来,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入世过渡期满和通信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面临的形势和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这都进一步要求我们协会重新认识自己的性质、定位和功能。为此,对原《章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一、修改《章程》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结构;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协会、中介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和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精神;

(三)适当参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稿)》的有关精神;

(四)全面总结、吸纳上一届协会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

(五)充分体现在新的形势下,企协坚持宗旨、把握定位、实现功能、开展工作的需要;

(六)有利于加强协会内部的科学管理和自身建设。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对《总则》第二条协会的性质,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将原《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本协会是以通信运营业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的提法,修改为“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这样修改,一是重申了企协的会员主体是通信运营企业,同时明确了协会的会员外延扩展到整个通信产业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为企协会员的构成范围作了原则界定。二是重申了企协是非营利社会团体,同时明确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属全国性的行业性协会,符合协会现在的会员构成情况。

(2)将原《章程》中“第二章业务范围”的十一项,即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一条,前移到“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并改为“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是考虑“三自”内容属于企协自身建设发展方针的范畴,作为“业务范围”的条款欠妥,列入《总则》较为贴切。

2、对“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将《总则》中第三条协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修改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是现在通用的提法,也反映时代精神。

2)将《总则》中第三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国家的法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为“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这样体现协会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开展工作的宗旨。

3)将《总则》中第三条“为推进通信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速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服务”,修改为“以服务、维权、自律、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这样进一步明确了企协“服务、维权、自律、协调”的四项基本职能。突出了企协为政府、为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三个服务重点。更切合企协履行职责,明确服务方向,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

《章程》的《业务范围》是指企协具体服务的内容。为适应企协面临的新形势,对“业务范围”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原《业务范围》共有12项,现增补和修改为15项。其中将原《章程》中《业务范围》中的第12项、即“按照“三自”方针……”调整到第一章《总则》部分,另外增加了4项,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在《业务范围》增加了两项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的内容:一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作为《业务范围》第六条的第(三)款;二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年检工作”作为《业务范围》第六条的第(四)款。

2、为适应入世后,企协对企业和消费者服务的需要,在《业务范围》增加了“组织开展国外、境外业务活动,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业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业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的内容,作为《业务范围》第六条的第(九、十)款。

3、为实现协会“三自”需要,在《业务范围》增加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的内容,作为《业务范围》第六条的第(十三)款。

4、为密切与各省(区、市)协会的关系,在《业务范围》增加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总结、交流其工作经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的内容,作为《业务范围》第六条的第(十四)款。

(三)第三章《会员》

对《会员》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在《会员》第九条“入会程序”,增加了“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或确认”的内容,作为第九条的第(三)款。

2、在《会员》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增加了“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予以除名的内容。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对《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原《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的职责权限的表述均用“职权”。现参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修改草案)”,除“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的表述仍用“职权”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的职责权限的表述均改用“职责”。

2、将《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增加了三项内容,即“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制定会费标准”;“推荐名誉会长”(原《章程》规定上述三项职权属于理事会,现参考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修改草案)调整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作为本章第十四条的第(三)、(四)、(七)款。

3、在《组织机构…》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第(四)款“决定会员入会、退会”中,增加了“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的内容;增加了“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报告”和“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的内容,并分别写入本章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九)款。

4、在《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中,为体现与第十六条一致,增加了第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即“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章程》修改报告”。

5、在《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款项增加两处内容,一是“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信息产业部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6、在《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会长的职责”中增加“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作为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此外还增加了“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的内容。

7、在《组织机构…》条款中,为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增加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等内容,作为本章的第二十五条。(本条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企协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8、在《组织机构…》条款中,为密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关系,增加了“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属业务指导与合作关系,应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等内容,作为本章的第二十六条。

(五)第五章《经费和财产》

将《经费和财产》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增加一项内容,即“根据本协会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收益”,作为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六)原《章程》的第六、七、八章未作改动。

三、几点说明和建议

(一)凡不涉及《章程》原则的修改、重要内容的增减;或修改仅属于文字修饰、删繁就简,理顺条文逻辑、调整条文顺序等。本《说明》没有再予以说明。

(二)为便于各会员单位审议,《说明》中的条文序号与修改后《章程》草案的条文序号一致。

(三)由于协会《章程》是协会开展工作和为会员服务的根本依据,力求修改的尽可能完善和准确,希望各会员单位在表决的同时提出书面意见。

 

 


:部领导;

:部内各相关司局;

省市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