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
简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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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纷纷采取措施
落实信部清[2006]574号文件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信息产业部于9月8日印发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针对通知要求,各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纷纷行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规定。
中国移动按照574号文件精神,全面梳理了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从SP合作管理、网络计费、数据业务管理平台、客服支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需要下一步解决的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006年10月10日前,中国移动积极采取措施,推出了10086短信无障碍查询退订服务、全面实施短信和WAP业务订购确认流程、贯彻落实用户投诉“首问负责制”、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对于名不符实的SP业务不提供接入服务、细化对SP业务资费明示的要求等多项举措。
2007年1月底前,中国移动将实现彩信业务订购确认流程、IVR业务语音通知完毕后6秒内挂机不收费、定期向有需求的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等规定。
2007年3月1日前,中国移动表示将按照计划进度,抓紧进行相关项目的系统平台改造,分步骤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将57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一并落实到位。诸如:对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同一天内反复使用,当天首次提醒;用户明确要求关闭移动信息服务功能的,不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或增加相关收费项目;当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免收确认反馈短信费用;实现订制关系包含订制短信具体信息内容,且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5个月等有关规定。
中国联通积极贯彻落实574号文件,多次组织召开跨部门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布置。
2006年10月10日前,中国联通表示已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制定管理措施等方式,确保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通过建立审核流程,保证上线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通过建立“二次确认”机制、IVR语音提示、资费明示等多种手段来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对于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可确保不再对用户收取相关信息费用。另外,中国联通还设立了举报电话10109696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了无障碍退定方式并向用户免收信息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和SP企业违约处理机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底前,中国联通将通过网站实现对社会公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
2007年3月1日前,中国联通将全面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届时可实现收费查询功能和收费提醒功能,并可按照要求自动记录保存用户订制关系等具体信息内容。
中国电信根据574号文件规定,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制定相关技术和服务实施方案,并通过转发文件的方式部署业务宣传、用户告知、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006年10月10日前,实现对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息服务业务时,严格禁止未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或用户不确认反馈即给用户定制业务的行为。要求各省公司要负责事先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则视为订制不成功,且不得向用户收费。
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和提供SP短信业务的统一查询及退订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2007年3月1日前,中国电信将采取适当方式(如:建立省级短信息服务业务用户级门户、营业厅自助终端、网上客服中心等)公开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用户告知信息,方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针对574号文件要求的其他工作,中国电信表示已经在2006年10月10日前实施。
中国网通全面贯彻落实574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各省分公司比照文件要求,逐条自查自纠,尽快修订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完成相关支撑系统和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并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情况。
2006年10月10日前,针对加强业务审核管理,保障业务名称通俗易懂,规范业务宣传和明码标价,公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及健全业务拨测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等要求,中国网通表示公司已全部落实到位。
针对包月类、订阅类业务实行“二次确认”流程,保存定制关系和收费清单、提供统一查询和退定手段、提供收费查询功能和定期提醒功能等其他工作,中国网通要求具备条件的省级公司从2006年10月10日起开始执行,对于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省级公司,要求2007年3月1日前全部完成系统改造升级工作,并全面落实574号文件的各项要求。
报:部领导
送: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