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信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推动我国通信服务、通信产品质量的提高,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经与国家邮政局和各电信运营集团公司充分协商,决定在通信行业开展“用户满意企业”的推荐表彰活动。为规范推荐表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表彰的主体是中国通信运营企业。被推荐表彰的企业必须进行第三方的用户满意度的测评。
第三条 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推荐表彰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国家邮政局、各电信集团公司和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及中国通信企协专业委员会按推荐条件审查后推荐,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最终审定表彰单位。
第四条 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每年推荐表彰一次,推荐表彰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质量第一”和用户满意为质量最高标准的理念,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用户满意工程”和“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企业在社会、市场和用户中有良好的声誉;
2、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用户服务体系健全;
3、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及企业制定的各项服务标准的规定,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定期走访用户,积极开展用户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活动,努力进行质量改进;
4、服务项目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度在本行业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 推荐工作由国家邮政局、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全国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中国通信企协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在积极做好用户评价的基础上,依据推荐条件,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推荐。
第七条 每年推荐表彰名额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当年通信企业改善服务的状况酌情确定。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全国用户满意企业推荐登记表,并附必要的材料,经所在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审核后,上报国家邮政局、各电信集团公司。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各电信集团公司及中国通信企协专业委员会对企业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及必备的材料上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材料质量负审核责任。
第四章 评审和表彰
第九条 为了提高推荐表彰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使用户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各推荐单位应按信产部电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用户满意度评价工具及方法。申报“用户满意企业”的用户满意度数据,应得到信息产业部通信管理局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认可。
第十条 由信产部相关司局、业内专家、企业代表和中国通信企协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审定委员会,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最后确定表彰单位。由中国通信企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当年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将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审定委员会的名义颁发奖牌、证书,并召开经验交流会,扩大影响。
第十二条 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中国通信企协对其进行用户满意度复评。有效期内企业主管单位和审定委员会有权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用户满意度严重下降或出现用户重大投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将撤销其获得的满意称号。
第十三条 企业可对在争创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称号中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