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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理顺和加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工作的通知》

(2003-10-20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随着我国通信改革的发展,通信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发生了根本变革。为适应通信改革的新形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邮电企业管理协会于去年更名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部分省级通信协会,也根据通信发展的需要,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进行了更名或重新注册成立了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指示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为理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关系和加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领导。各通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协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要加强协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基础建设,推动协会向自立、自治、自养方向发展。

  二、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发挥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作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通信行业(企业)协会要发挥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为企业服务的职能。各省区市通信主管部门可将适宜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委托协会行使,以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理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工作关系。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省级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指导。

  四、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协助做好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筹建工作。协会领导班子人选,由通信管理局在与相关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并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从省通信企业单位选调,也可从社会上招聘。从企业单位选调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在派出单位不变。

  五、省级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组建工作于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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