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贯彻执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结合我会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内不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和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登记。
未经民政部批准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应以该分支机构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四、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组成部分,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并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承担。
五、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或《工作规则》,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要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分会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等领导成员,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委员名单须报协会备案。
七、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相对独立的开展社团活动。对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内部管理混乱,经指出后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民政部申请撤消该分支机构。
八、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和负责人时,须上报协会,并由协会向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九、 分支机构可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属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员,同时成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申请入会须填写《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 的通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会议)审批,并颁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证书》。
十、 受协会委托,分支机构可代收会费,并按规定上缴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协会根据分支机构工作需要和经济状况可返回分支机构其中部分经费。会费发票统一使用民政部下发的会费专用发票(由本会提供)。
分支机构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应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报民政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 为加强协会与分支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各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每半年)向协会汇报工作情况,工作中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应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利用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重大国际和港澳台地区活动及出国、出境活动的,须事先报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二00二年十月